索 引 号 | FZ09101-2500-2018-00163 | 文号 | 连政办〔2018〕248号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11-16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指定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无须取得许可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敖江镇、江南乡、东岱镇、马鼻镇: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经营者在连江县敖江镇白沙村口、江南乡江南社区朝晖路、东岱镇东岱街东旺路、马鼻镇拱头村拱头街对门林氏祠堂旁等4个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不属于无证照经营。 |
索 引 号 | FZ09101-2500-2018-00163 | ||
文号 | 连政办〔2018〕248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8-11-1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指定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无须取得许可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敖江镇、江南乡、东岱镇、马鼻镇: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经营者在连江县敖江镇白沙村口、江南乡江南社区朝晖路、东岱镇东岱街东旺路、马鼻镇拱头村拱头街对门林氏祠堂旁等4个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不属于无证照经营。 |